「十恶不赦」的「十恶」都指哪些罪行呢?
对于罪大恶极的人往往用「十恶不赦」来形容,那么「十恶」指哪些罪行呢?这要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说起。魏晋南北朝时期,歷代都进行了法律法典的编纂,而在这些法律法典中,比较有影响的有魏时的《魏律》,北朝时的《齐律》,「十恶」最早也就出现在《齐律》中,当时称为「重罪十条」,而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了「十恶不赦」的说法:
一、谋反。指的是以各种手段企图推翻政权的,这歷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;
二、谋大逆。指毁坏皇帝的宗庙、陵寝、宫殿的行为;
三、谋叛。指叛国罪,这与谋反有明显的不同,谋叛是叛逃到其他敌对国家;
四、恶逆。指打杀祖父母、父母以及姑、舅、叔等长辈和尊亲;
五、不道。杀不应该处死的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;
六、大不敬。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,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;
七、不孝。指咒駡、控吿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、父母。祖、父辈死后隐匿不举哀,丧期嫁娶作乐;
八、不睦。殴打、控吿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以及小功尊属;
九、不义。指殴打、杀死长官(一般指州县长官),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;
十、内乱。指与祖父、父亲的妾通姦。
「十恶不赦」自从《齐律》出现这些条款后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,歷朝的统治阶级都把它看成是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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